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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汽車衡靜態準確度等級
具有靜態稱量功能的電子汽車衡,并作為控制衡器使用時,其靜態計量性能應符合《非自動秤通用檢定規程》中Ⅲ或Ⅳ級衡器的要求。
1、本條是對于動態(礦用地磅靜態技術指標的一個總要求,提出動態(礦用)地磅如果具有靜態秤量功能,并作為控制衡器使用時,其靜態計量性能就得到滿足相應要求。如果不具有靜態稱量功能、此條的規定就不適用;如果具有靜態秤量功能,但不作為控制衡器時,在校準時,可以不進行靜態計量性能的校準。
2、本規范將動態(礦用)地磅的額靜態準確度等級分為兩個級別,即Ⅲ級和Ⅳ級。這和其他衡器要求是一致的,應當符合《非自動秤通用檢定規程》的要求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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