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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汽車衡有關溫度范圍的規定
1、若在電子汽車衡稱重儀表的說明性標記(銘牌、說明書)中沒有特別規定工作溫度范圍,則稱重儀表應在-10-40°C溫度范圍內保持計量特性。
2、若在電子汽車衡稱重儀表的說明性標志中規定了特定的工作溫度界限,則稱重儀表應在該溫度范圍內符合計量要求。III和IV級稱重儀表的溫度范圍應不小于30°C。
3、稱重儀表的溫度范圍可以根據地磅的用途而設定,與電子汽車衡在同一環境下工作的稱重儀表應具有與地磅相同的或更寬的溫度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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