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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致計重爭議投訴的原因分析
1、我們在動態電子汽車衡的檢定過程中,對每一臺設備的數據都要做分析,示值誤差即使在允差范圍內,我們檢定人員也會將數據修正到約定真值,盡量避免正偏差。以某收費站為例,首檢合格率雖然只有 40%,但負偏差占大半,且超差范圍在±2%以內,按現行的收費標準,比如核載 40 噸,行程 100 公里,收費出入只在 5 元左右,且收費站有的道多收有的道少收、駕駛人員有時多交有時少交,總值趨于平衡。如果駕駛人員能夠按要求以 5km/h 的車速勻速過衡,計重帶來的收費誤差會更少。因此對絕大部分車輛的計重收費沒有明顯影響。
2、動態公路車輛自動衡器的計量特性與交通部門的相關法規不對稱。
養路費的征收是根據車型、軸載荷及總載荷設定每噸公里的收費基數再乘總質量乘公里數。超限30%以內(含 30%)的車輛,按正常車輛的計重費率計收通行費;超限 30%以上的車輛,正常質量和超限 30%的部分按正常車輛的計重費率計收通行費,其余部分按基本費率的 1.5 倍至 3 倍計收通行費。*也以超限 30%以上為處罰依據。動態公路車輛自動衡器動態精度采用相對精度表示,國家計量檢定規程 JJG 907-2006《動態公路車輛自動衡器》中規定,動態 5 級的使用中允許誤差為±5%。當被稱車輛總重為50t 時,允許誤差為±2.5t,即稱重結果允許在 47.5t 至 52.5t范圍內。如果有一輛貨車,約定真值的總重是 50 噸,而動態汽車衡稱重結果是 52 噸,從動態汽車衡的計量特性來看,該計重設備計量是合格的。但是,超過 50 噸就要受到*的罰款和高于基本費率的收費,當然要引起投訴。
3、收費人員對投訴的處理態度。
司機對稱重結果不認可,可能是由多種因素造成的,當收費員遇到司機的投訴時,應客觀的分析原因,采取zui有效zui快捷的方法解決問題,不能簡單的認為司機是無禮取鬧,更不能認為動態汽車衡經過檢定,就與收費站無關。
4、但是,當*執法以計重收費為依據時,即使是動態電子汽車衡在允差內的正偏差,也會導致 500元到 5000 元的超限罰款,使矛盾升級,造成計重爭議的投訴。據統計投訴頻次zui高的是我省兩座長江大橋收費站,這兩個收費站長期以來一直有*執法以人員以計重收費的稱重為依據治理超載超限;絕大多數的投訴是:當計重超載,導致*處罰,而收費站又不讓復秤的情況下引起的;如大橋規定,總重超過 55 噸,車輛就禁止通行,必須繞行或駁載??梢哉f公路運輸行業原來固有的矛盾都集中表現為計重收費系統的準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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