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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分類 / PRODUCT
防爆電子汽車衡場所的定義及標準
一、爆zha性物質的分類
標準將爆zha性物質分為III類:
I類:礦井甲烷;II類:爆zha性氣體混合物,含蒸氣、薄霧;III類:爆zha性粉塵,纖維或飛絮物。
既首先要確定環境中存在著何類爆zha性物質,然后才按氣體或粉塵的不同對危險場所進行劃分。
二、危險場所的界定
按場所中存在物質的物態的不同,將危險場所劃分為爆zha性氣體環境和可燃性粉塵環境。
按場所中危險物質存在時間的長短,將兩類不同物態下的危險場所劃分為三個區,即:對爆zha性氣體環境,為0區、1區和2區;對可燃性粉塵環境,為20區、21區和22區。
(1)爆zha性氣體環境
GB 3836.14-2000標準中規定:
0區:爆zha性氣體環境連續出現或長時間存在的場所。
1區:在正常運行時,可能出現爆zha性氣體環境的場所。
2區:在正常運行時,不可能出現爆zha性氣體環境,如果出現也是偶爾發生并且僅是短時間存在的場所。
在此,“正常運行"是指正常的開車、運轉、停車,易燃物質產品的裝卸、密閉容器蓋的開閉,安全閥、排放閥以及所有工廠設備都在其設計參數范圍內工作的狀態。
(2)可燃性粉塵環境
GB 12476.1-2000標準中規定:
20區:在正常運行過程中可燃性粉塵連續出現或經常出現,其數量足以形成可燃性粉塵與空氣混合物和/或可能形成無法控制和極厚的粉塵層的場所及容器內部。
21區:在正常運行過程中,可能出現粉塵數量足以形成可燃性粉塵與空氣混合物但未劃入20區的場所。該區域包括,與充入或排放粉塵點直接相鄰的場所、出現粉塵和正常操作情況下可能產生可燃濃度的可燃性粉塵與空氣混合物的場所。
22區:在異常條件下,可燃性粉塵云偶爾出現并且只是短時間存在、或可燃性粉塵偶爾出現堆積或可能存在粉塵層并且產生可燃性粉塵空氣混合物的場所。如果不能保證排除可燃性粉塵堆積或粉塵層時,則應劃分為21區。
三、爆zha性物質的分組
爆zha性物質的分類,將危險物質按其物態,進行粗劃分。對同是氣體的爆zha性物質,由于其爆zha特性差別很大,故又將爆zha性氣體進行了分組。
GB 3836.1通用要求中,將爆zha性氣體按其zui大實驗電壓安全間隙和zui小試驗電流分為A、B、C三組。三組的代表性氣體分別為:氫氣和乙炔、乙烯和丙烷,具體的參數如下。
爆zha性氣體的分組
組別 代表性氣體 zui大試驗安全間隙 zui小點燃電流
IIC 乙炔氫氣 < 0.5mm <0.45
IIB 乙烯 0.5 - 0.9mm 0.45 - 0.80
IIA 丙烷 > 0.9mm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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