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汽車衡俗稱地磅,是用來大宗貨物計量的主要稱重設備,可見電子汽車衡是“稱”中結實的大塊頭。但再結實的“稱”,“稱”的主人也要精心保養,使用“稱”的客戶也要合理使用。2011年4月8日,江蘇省泗洪縣人民法院對一起貨車過磅壓壞電子汽車衡損害賠償糾紛案作出了一審判決,被告唐軍賠償原告宿遷市菲亞特機械制造有限公司3480元(11600x30%),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履行完畢。
經法院審理查明,原告于2008年12月29日購買一臺
電子汽車衡對外有償使用。2010年1月28日,被告唐軍所有的車輛、貨車滿載貨物使用原告
電子汽車衡過磅時,該
電子汽車衡損壞。另查明,該
電子汽車衡操作說明要求,車輛駛入秤臺后,車速低于5KM/h,緩緩剎車;維護保養要求秤臺四周間隙內不得卡有石子、煤塊等雜物。原告安裝時,該
電子汽車衡秤臺臺面距地面33cm,上秤臺一邊建一斜坡,另一邊建一擋墻。
法院認為,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對于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本案原告將其所有的電子汽車衡對外有償使用,被告唐軍所有的車輛使用該電子汽車衡過磅時,造成該電子汽車衡損壞,依法應承擔賠償責任。原告對該電子汽車衡的損壞也有過錯,一是因該
電子汽車衡的秤臺高于地面,原告應預見到車輛駛上秤臺時加速的可能性而采取必要的措施,但原告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在該
電子汽車衡前設立限速提示牌,也未向車輛所有人或駕駛人進行提示;二是從被告提供的照片中可以看出該電子汽車衡側面堆放雜物,原告疏于維護保養。故應減輕被告的賠償責任,從電子汽車衡的用途及本案事實綜合考慮,原告的過錯程度顯然較大,以原告承擔70%、被告承擔30%為宜。關于原告損失問題,原告提供該
電子汽車衡制造商出具的增值稅發票及維修人員的證言等,予以認定。遂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作出前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