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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遙控操作地磅非法獲利如何定性
2012年6月,被告人王某在北京市順義區購買兩套遙控裝置,后伙同被告人王某、劉某(永坪煉油廠保安)將一套遙控裝置安裝在永坪煉油廠成品庫車間電子汽車衡上,并商量好按多拉出柴油價值每一萬元給王某提成一千五百元,每拉一趟給劉某一千元。2012年10月24日至11月2日,賀某等人利用遙控器遙控接受裝置,三次從永坪煉油廠成品庫多拉出柴油18.9噸,價值158477元。
分歧意見:對賀某等人的行為如何定性,共產生兩種分歧意見。
*種意見認為,賀某等人的行為構成盜竊罪。賀某等人秘密在磅秤上安裝遙控裝置,使電子磅秤發生計量錯誤,虛減柴油重量,其行為是在公司操作人員不知曉的情況下,以科技手段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其構成盜竊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賀某等人的行為構成詐騙罪。本案的犯罪是通過遙控裝置控制地磅,使公司操作人員對地磅稱重數據產生錯誤認識,并基于該錯誤認識而多交付柴油。該交付柴油的行為是公開、自愿的,故被告人非法占有財物zui終是通過詐騙的手段實施的,因此,其行為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構成詐騙罪。
評析:關于本案的定性,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賀某等人的行為構成詐騙罪。
首先,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將公私財物占為已有。盜竊罪中行為人取得財物是在違背財物所有者、保管者的意愿下實施的。本案的犯罪對象是柴油,盡管賀某等人給成品庫磅房安裝地磅遙控裝置是秘密進行的,但該行為并未產生犯罪對象占有關系的改變,這一行為是犯罪的預備,賀某等人也不能通過安裝遙控裝置的行為本身獲取非法利益。其次,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中行為人取得財物是采用欺騙手段,使財物所有者、保管者產生錯誤認識,基于有瑕疵的意思表示,將財物“自愿”交給不法行為人的。因此,本案賀某等人安裝遙控裝置是為了使地磅的顯示按其意愿得到改變,其目的是為了實施欺詐,使公司操作人員在受騙的情況下,誤認為過磅所得的讀數就是真實的讀數,從而三次騙取柴油18.9噸。其行為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故本案應定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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