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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電子汽車衡標準和檢定方法應考慮的問題
1、我國若采用“滾動載荷”法,首先需合理規定對各種量程電子汽車衡的集中載荷值,還應當指出“滾動載荷”試驗不能替代衡器的“偏載”試驗。
2、仍應對電子汽車衡做均勻載荷試驗以確定該電子汽車衡的標稱載荷,即zui大秤量。
3、根據標稱載荷≤CLC×(N-0.5)判式,來確定電子汽車衡設計的合理性。
4、是否準許使用超過三個稱量段,8只傳感器的承載秤臺和一個整體承載秤臺zui多允許使用幾只傳感器。
5、室外用的電子汽車衡,在沒有擋風的條件下zui大分度數應為多少?
這些都是一些有關生產廠家和用戶應當關注和正確運用電子汽車衡稱重的問題。zui后,一般在標準和檢定規程的修改中,應有廠家的支持,否則就有空對空的文字修改,一些重大的修改要有試驗數據的支持和經濟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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